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13:12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县政函〔2018〕83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及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国良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唐自力、县统计局局长沈建民、县宣传部副部长余米、区产业环保局总经济师王仲湘、县发改局副局长何展、县财政局副局长罗冲任副组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副局长傅正坤、县国税局副局长喻兴无、县地税局副局长金湘明、县编委办副主任向前、县统计局副局长陈立云、县民政局副局长吴文先、县经信局副局长刘刚、县商务局副局长游松明、县司法局副局长吴文斗、县旅游局副局长罗晶、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石碧娟、县人社局副局长杨溪阁、县国土局总工程师龚毅、县交通局副局长张朝阳、县文广局副局长张劲松、县城管局副局长韦树波、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胡娟、县民宗局副局长罗琼、县金融办副主任邹霞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统计局,由陈立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由县财政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由县编委办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由县民政局负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镇(街)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镇(街)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县人民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五)注重宣传引导。县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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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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